六、評鑑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親自出席,始得開會;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訓練單位、機關(構)或團體代表列席。 評鑑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本部規定支領交通費及審查費。 評鑑小組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經本部或職安署循行政程序核定後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