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績優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選拔及表揚實施計畫 (民國 107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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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選作業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
(一)初審:
      1.各分署及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之專案單位推薦人選由本部勞動
        力發展署受理及初審;其他地方政府自行進用或轄內機構、團體
        部分,由地方政府進行受理及初審。 
      2.地方政府初審推薦資料後,將初審合格參選人之簡歷表、推薦表
        (以上表格須正本)及相關資料函送本部勞動力發展署。
      3.地方政府初審之行政作業應自推薦時間截止日後三週內完成(含
        例假日,以郵戳為憑),逾期視同放棄。
(二)複審:
      1.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受理初審資料後,送評審小組進行複審,並依
        複審結果召開確認會議。
      2.評審小組及確認會議由專家學者五至七人及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人
        員組成。
      3.評審小組審查時如有必要得進行實地訪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