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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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
    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
    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
      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
      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
      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