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受災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
第 6 條
前條所定傷病給付之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其給付額度如下:
一、普通事故傷病給付:按勞保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
二、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按勞保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
    。
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按勞保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