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以下簡稱申借單位)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
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經濟投資支出,其規定如下:
(一)申借單位應填具申請書連同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經濟建設或投資計畫之概要。
2.所需借款數額及償還借款計畫。
3.各級地方政府申請借款者,應有同級民意機關議決之同意書或金
融機構之保證書;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借款者,並應檢送
其上級政府償還保證書。但該項借款計畫如編有年度預算並經民
意機關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4.申借單位財務狀況之說明。
(二)經核定之申借案件,於簽約後依工程進度或投資進度分期撥付借款
。
(三)申借單位應依工程或投資計畫及償還計畫確實執行,並接受查核其
執行情形。
(四)申借單位到期不能償還或償還不足時,除辦理追償手續外,並以書
面通知該申借單位之主管機關協助追償。
(五)本借款之借款利率及償還期限,視申借單位及其運用計畫之性質核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