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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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基金自行操作及委託經營之受託機構從事以避險為目的之衍生性金
    融商品交易,避險部位之總契約價值不得超過已持有之現貨標的物總
    市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