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提報程序如下:
(一)提報人利用提報工具填具提報內容後,以電子檔傳送於電子郵件信
箱(ecncla@mail.cla.gov.tw),並於列印、簽章確認後寄送計畫
執行單位。
(二)計畫執行單位核對資料後,如有必要將請提報人更正並補齊資料,
以便再次送交進行核對。
(三)提報人須於要求補齊資料通知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補件次數最多以
二次為限,若於該期程內未能完成補件作業,視同提報人取消該提
報。
(四)所有送交之提報資料,包括所有電子檔及書面文件,提報人皆須自
行留存備份檔案或文件。
(五)計畫執行單位於收訖電子檔與書面文件,及完成審核作業後,分別
寄發通知以資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