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民國 114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第 6 條
前條第三款所稱事業,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依法完成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
二、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短期補習班,依法完成
    立案登記。
三、商業登記法第五條所定得免申請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依法完成稅籍
    登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