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三款所稱事業,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依法完成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二、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短期補習班,並依法完 成立案登記。 三、商業登記法第五條所定得免申請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