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加值輔導補助計畫 (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6
六、雇主申請本計畫各項補助,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填寫申請表(如附件一),
      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地方政府或專案單位推介,並由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發給推介卡之身心障礙者。
(二)申請補助前,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
      代金。
(三)僱用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二十小時以上,並依勞動基準法或身
      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發給工資。
(四)依法為身心障礙者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社會保
      險,並依相關勞動法規確保其權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