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啟航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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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申請單位僱用失業者之工作機會數,以該單位勞工保險投保人數
    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不足一人以一個工作機會核計,最多不超過一百
    個工作機會;其勞工投保人數為十人以下者,最多得補助三個工作機
    會數。
    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依前項規定核定申請單位工作機會數時,得依權責
    綜合考量核定申請單位之最低工作機會數。
    申請單位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應扣除申請時現正領取本部其他相同
    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之人數,並以該單位設立點為
    計算基準,於本要點施行前設立者,以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為基準;
    於本要點施行後設立者,以申請日當月或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為基準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