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培力就業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1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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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間團體應研提整合區域內政府部門、民間力量及企業認養資源之重
    建計畫,並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十五份向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
    服務中心提出申請補助(由左而右、由上至下,並以 A4 紙張直式橫
    書,編排頁碼,左邊裝訂):
(一)計畫書:依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提供之表件格式
      撰寫,並檢附計畫資料電子檔,電子檔得以磁碟片或電子郵件傳送
      ,檔案以不超過 1MB  為原則。
(二)立案證明書:已完成法人登記者應同時檢附法人登記證書。
(三)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
(四)決議提出申請之會員(代表)大會紀錄、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
      錄,會議紀錄應包含計畫名稱、工作項目、計畫內容及申請人數等
      。
(五)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含教育文化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
      織結算申報書及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等向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完、免稅證明。但新成立尚無年度報告者,免附。
(六)計畫涉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業務之合法使用、設立或許可
      等文件。
(七)單位組織結構與成員名單等相關資料:含經直轄市、縣(市)政府
      核備之理事長當選證書及理監事名單;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提供最近
      月份之加保人員名冊。但依法非屬投保單位者,免附。
(八)曾申請執行本會相關就業促進措施補助之單位,必須具體敘明所有
      曾執行之計畫補助金額、人數及績效等。
(九)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申請應備文件資料未全,經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通
    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