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應公告啟動時機、辦理期間、被保險人
薪資補貼期間、適用對象及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辦理期間,最長為十二個月。但中央主管機關於評估無辦理必要時,
得於前項辦理期間屆滿前,公告終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