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應公告啟動時機、辦理期間、被保險人 薪資補貼期間、適用對象及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辦理期間,最長為十二個月。但中央主管機關於評估無辦理必要時, 得於前項辦理期間屆滿前,公告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