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指定國外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標準處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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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部受理申請案後,應逐案登錄及管制;工作小組處理期間不得超過
    一百八十日,必要時得展延之;未能在規定期間內將結果回復申請人
    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申請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