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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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陪同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陪同人員每案每次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五百元。
(二)陪同人員到場所乘坐之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捷運,長
      途以搭乘火車、公民營客運汽車或高鐵為原則;有等位者,以中等
      (標準)等位標準支給,並應檢據按實報支。陪同人員駕駛自用汽
      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乘坐車種票價報支。
      陪同人員因時間急迫、行動不便或為夜間時段,市內得搭乘計程車
      ,依實支數報支。
(三)同一案件於同日分次所作之詢問筆(紀)錄,其陪同費用之補助標
      準,以一案計。同一案件於不同日所作之詢問筆(紀)錄,其陪同
      費用分別計算之。
    陪同人員具雙語能力者,應依第七點規定另行給付通譯費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