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受託辦理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溢領催繳及帳務註銷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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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第五點報審計機關審核之案件,本局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
(一)取得執行(債權)憑證者,檢附執行(債權)憑證影本。
(二)請領人死亡,無法定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且查無遺
      產者,檢附溢領者個人財稅資料證明、全戶戶籍謄本或法院之裁定
      書影本。
(三)請領人死亡,有法定繼承人已辦理限定繼承或於民法九十八年六月
      十日修正公布後「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
      ,負清償責任」之情形,且查無可供執行之遺產者,檢附法院之裁
      定書影本、戶籍謄本及個人財稅資料證明。
(四)溢領金額未滿新臺幣三百元者,檢附本局本津貼主檔明細查詢清單
      。
(五)受破產宣告者,檢附法院之裁定書影本。
(六)其他原因,依事實經過取具合適證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