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受託辦理各項福利津貼溢領催繳及帳務註銷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1 月 1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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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溢領各項福利津貼者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本局催繳,仍未繳還
    者,應繕製溢領津貼註銷彙總表經本局審核,並經本局稽核室查核後
    ,函請原預算編列機關依審計法第五十八條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
    一條報審計機關審核後於原列科目沖轉註銷,並副知行政院主計處:
(一)死亡,無財產且無法定繼承人者。
(二)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致財產不足償還溢領
      金額者。
(三)溢領金額未滿新臺幣三百元,經催繳後未獲繳納,依法移送強制執
      行不敷成本者。
(四)依法宣告破產致未受清償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