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參訓學員退訓賠償逾期催繳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11 日
6
六、訓練經費來源為就業安定基金者或就業保險基金,依本要點辦理轉銷
    呆帳,本要點未規定部分,應準用國營事業逾期欠款債權催收款及呆
    帳處理有關會計事務補充規定辦理轉銷呆帳。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