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勞動業務事項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08 日
6
六、編製程序及審查作業分三階段辦理:
(一)第一階段:
      1.由地方政府依據就業安定基金年度預算編製規定,籌編其轄區性
        年度預算計畫,依限將所編製之年度預算計畫備文向本部提出申
        請。
      2.地方政府所提計畫應為單一業務性質,不可同時包括促進國民就
        業、提升勞工福祉或外國人工作管理事項。
(二)第二階段:由本部依據計畫性質及相關規範審查核定。
(三)第三階段:提送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報告備查後,據以執行。
    地方政府未足額申請或計畫經費未獲核定,致經費賸餘時,由本部收
    回統籌受理地方政府另申請之提案,並以獲核定金額未達分配之地方
    政府優先核給。地方政府因天然災害或重大經濟因素提送之計畫經審
    查後,得列入優先順序核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