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即訓用計畫 (民國 99 年 08 月 2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27 日
6
六、職訓中心評估事業單位人力供需缺口或職能缺口、僱用條件等,認為
    有必要合作辦訓提供服務時,得洽由事業單位提供招募及訓練提案書
    。
    事業單位有用人及訓練需求時,亦得自行提送招募及訓練提案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