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基金運用局應遴聘九人至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 集人。評審小組成員除由基金運用局指派人員外,餘由基金運用局遴 聘勞、資雙方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勞、資雙方代表及專家學者 合計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評審小組負責評審受託機構及保管機構,其工作如下: (一)訂定經營及保管計畫建議書之應載明事項。 (二)審查經營及保管計畫建議書。 (三)評定受評審業者之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