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分案及審理案件要點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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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小組於分案後,應即依裁決辦法第十四條進行初步審查,並於七
    日內研擬初步審查意見書,提交常務裁決委員;常務裁決委員應將初
    步審查意見書及其個人書面意見併同提交主任裁決委員。
    審查小組進行初審時,應就下列事項為審查:
(一)申請人是否以書面提出申請。
(二)前款書面是否載明本法第四十條所定事項。
(三)申請人為工會時,是否已提出工會登記證書或其他資格證明文件。
(四)其他審查小組認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主任裁決委員收到初步審查意見書及常務裁決委員之書面意見後,得
    轉請本部命申請人提出補正。
    主任裁決委員得指派原審查小組或其他審查小組續行調查程序。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