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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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之調解人依本法第十二條調查事實時,行政機關
    應審查其調查內容、對象、方式及必要性。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