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眾檢舉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獎勵金支給要點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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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理檢舉機關或查處機關,因檢舉人提供之檢舉內容進行查處後,由
    受理檢舉機關逐案檢附下列文件,送本署核定發給獎勵金:
(一)申請核發獎勵金通知書。
(二)受理檢舉紀錄或檢舉函。
(三)檢舉人具名領據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
(四)檢舉人個人存摺影本;未提供存摺者,本署將寄送禁止背書轉讓之
      國庫支票,由其親至銀行兌現。
(五)其他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其他規定之文件如下:
(一)查獲違法雇主或違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個人案件,應檢附違反本
      法規定罰鍰處分書。
(二)查獲行蹤不明外國人,但未查獲違法雇主或違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或個人案件,應檢附查獲違法外國人調查筆錄。
(三)查獲違法雇主或違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個人涉及刑事案件,應檢
      附刑事案件移送書或報告書。
    受理檢舉機關得協請查處機關提供前二項之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