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受理檢舉機關或查處機關,因檢舉人提供之檢舉內容進行查處後,由
受理檢舉機關逐案檢附下列文件,送本署核定發給獎勵金:
(一)申請核發獎勵金通知書。
(二)受理檢舉紀錄或檢舉函。
(三)檢舉人具名領據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
(四)檢舉人個人存摺影本;未提供存摺者,本署將寄送禁止背書轉讓之
國庫支票,由其親至銀行兌現。
(五)其他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其他規定之文件如下:
(一)查獲違法雇主或違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個人案件,應檢附違反本
法規定罰鍰處分書。
(二)查獲行蹤不明外國人,但未查獲違法雇主或違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或個人案件,應檢附查獲違法外國人調查筆錄。
(三)查獲違法雇主或違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個人涉及刑事案件,應檢
附刑事案件移送書或報告書。
受理檢舉機關得協請查處機關提供前二項之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