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運用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調解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勞資爭議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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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方主管機關應組成審查會,就受委託民間團體所處理之調解案件進
    行審查。審查會之成員至少三人,其中外聘人數不得少於二人。
    前項外聘人員應為具法律或勞資關係專業背景之律師、學者、專家,
    並應注意利益迴避;曾任或現任民間團體之理事、監事、董事、會務
    人員不得為審查人。
    外聘審查人選應每年度報本會備查後,始得聘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