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百年度補助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特色發展補助要點 (民國 100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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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防治中心所規劃之職業傷病服務特色需具備下列要件:
(一)對特定疾病需具檢驗、診斷、治療、照護及相關研究之能力。
(二)對特定疾病或群聚現象需具工作場所暴露評估與調查之能力。
(三)參與服務人員除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外,尚須具有特定疾病相關專
      科醫師、技術人員、個案管理師或專家。
(四)九十八年及九十九年度於該特色相關之職業病門診服務量及職業病
      通報量需具一定成效。
(五)依據防治中心轄區區域特性及預防醫學三段五級之原則,規劃具可
      行性及成效評估之職業傷病服務特色。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