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
第 6 條
本辦法輔導業務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已從事或有意願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之視覺功能障礙者。
二、提供視覺功能障礙者服務之法人或團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