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讚計畫 (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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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青年申請本計畫補助,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由本計畫青年擬定訓練學習計畫(如附件二),並經完成資格認定
      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參加訓練學習課程者。
(二)完成訓練學習課程並取得結訓或學分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自參加訓練學習課程之翌日起十日內,應將參訓情形回覆卡(附件
      三)經訓練學習單位蓋章後連同繳費收據影本,以掛號郵寄、親自
      或委託他人送達方式,通知完成資格認定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延長通知期限者,不在此限。
    本計畫青年擬定訓練學習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應不予同意:
(一)經廢止資格認定者。
(二)已報名訓練課程並繳費。
(三)訓練課程已開課或結訓日期已逾補助期間。
(四)課程內容與就業目標無直接關聯。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