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不列入員工總人數計算單位職務分析標準 (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
第 6 條
各單位依據前條第一款規定,分析所任職位需執行之各項工作時,應確實
評估其必要性。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