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術科場地及技術士技能檢定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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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應依原核准計畫使用。
    前項奉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應依其規劃時程或陳報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核准之期限內完工,並依該轄自治法規等有關規定使用營運。
    但因開發或其他原因無法如期使用營運者,得報請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同意展延,並以一次為限,其展延時間不得超過二年。
    第一項經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其興辦事業施工前及完工後,應函報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必要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會同有關
    單位實地查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