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結訓測驗試場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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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前點規定者,得於測驗試場申請認可須知所定申請期間內,檢附
    下列文件,向試務管理機構提出測驗試場認可申請:
(一)符合前點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測驗場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築物所有權狀
      影本或建築物登記簿謄本。
(三)測驗試場申請認可須知規定文件。
    前項第二款測驗場地屬租借者,應另檢附自受理申請日起二年以上期
    間之租賃契約或場地使用同意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