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請機關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十五份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由左而右 、由上至下,並以 A4 紙張直式橫書,編排頁碼,左邊裝訂): (一)計畫申請摘要表。 (二)計畫書。 (三)考核作業程序及須知。 (四)人員教育訓練計畫:總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四十八小時。 (五)計畫效益:應以量化數據進行衡量。 前項計畫資料之電子檔應以磁碟片或電子郵件傳送執行機關,檔案以 不超過 1MB 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