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2:24
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裁判須知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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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競賽開始前,應由裁判人員向選手宣布所發放之資料及材料,並要求 每位選手清點,經確認無誤後簽名,再開始競賽,事後不再受理異議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