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製訂人員資格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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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本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資格者,應檢附文件及相關規定
    如下:
(一)報名表(格式如附件一):網路報名規範製訂人員後,列印之表件
      。
(二)服務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
      1.服務證明書加蓋單位之關防、圖記或印信。
      2.檢附報名規範製訂職類現場實務經驗或相關職業訓練工作十年以
        上之年資證明。
      3.受僱於公(私)立學校或職業訓練機關(構)報名者,另檢附資
        料及規定如下:
     (1)簡任技正、技正、技士及技佐,適用本款規定。
     (2)擔任高中職以上學校推廣中心(含社區大學)、團體與報名規
          範製訂職類相關授課年資,每年於同一單位授課九百六十小時
          以上並檢附課程表,始予採計年資。
     (3)職業訓練機關(構)附核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但政府機關設
          立之職業訓練機關(構)及公(私)立學校免附。
      4.受僱於事業機構報名者,須另檢附資料及規定如下:
     (1)勞工保險投保明細表:與工作服務證明書年資相符。
     (2)事業機構設立證明文件: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領有公
          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公司、行號,或依法設
          立之法人機構之設立證明文件。
     (3)事業機構出具之服務證明書:填寫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人
          及事業單位地址,並加蓋公司印信及負責人印章。
     (4)事業機構負責人須符合學歷及相關服務年資之規定。
     (5)業界有關學徒、見習生及顧問之服務年資,不予採計。
(三)服務年資及現職一覽表(格式如附件三)。
(四)技術士證影本:現已辦理檢定相關職類最高級別之技術士證影本。
(五)畢業證書影本:
      1.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加蓋畢業學校關防之畢業證書影本。
      2.持外國高中(職)以上畢業證書者,檢具畢業證書原文影本及外
        交部駐外館處文書驗證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因事業機構倒閉、解散或關廠歇業,致無法取得前項第二款服務證明
    文件者,除檢附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資料外,另檢附下列資
    料:
(一)事業機構倒閉、解散或關廠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二)勞工保險投保明細表。
(三)個人從事與規範製訂職類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四
      )。
    因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事業機構且未投保勞工保險,致無法取得第
    一項第二款服務證明文件者,除檢附該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資
    料外,另檢附下列資料:
(一)事業機構設立證明文件。
(二)事業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書。
(三)本人切結確實服務該事業機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