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為確保職能基準及職能導向課程之品質,勞發署應依第十點第一項、 第十四點第一項及第二十二點第二項所定指標,進行審查及稽核,並 將結果以公文通知申請單位及辦訓單位。 申請單位或辦訓單位對審查或稽核結果有不服者,得於公文送達次日 起十日內,以書面向勞發署提出申覆,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覆,由勞發署組成申覆審議小組進行申覆審議,審議結果以公 文通知申請單位或辦訓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