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辦理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個別化專業評估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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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估費用支付標準如下:
(一)受委託醫院依前點完成評估報告之案件,每案支付評估費用新臺幣
      (以下同)七千元,並得依評估團隊狀況增給,最高以一萬五千元
      為限。
(二)受委託醫院已執行部分評估工作,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致無法完成
      評估者,經書面說明評估情形及未完成評估之原因後,得依前款支
      付標準之半數金額支付。
(三)受委託醫院因評估需要經被保險人補具相關資料,或於完成評估後
      申請人提出異議,經本局送交原受委託醫院複評時,每案支付評估
      費用二千五百元整。但非由同一受委託醫院評估者不在此限。
    受委託醫院未完成評估報告且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者,本局不予支付費
    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