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未繼續承銷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就轉業計畫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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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輔導津貼發給規定如下:
(一)補助參與本署、分署或地方政府辦理、補助、委託之就業促進研習
      會、說明會等活動之經銷商,每人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
      百元,累計最多一百五十小時。
(二)經銷商申請輔導津貼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1.領據(如附件二)。
      2.參與就業促進相關活動證明(如附件三)。
      3.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同意書(參考格式如附件四)。
      4.公益彩券回饋金經銷證影本。
(三)地方政府應於接獲經銷商申請輔導津貼補助七日內進行文件審核。
      申請文件不齊者,應於通知補件日起七個工作日補件。申請人資格
      不符合本計畫者,應將該駁回結果通知申請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