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處務規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第 6 條
納保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納保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事業單位、公司行號、機關團體、職業訓練機構、雇主聘僱外籍家庭
    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之新投保業務。
三、事業單位、公司行號、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之加保、
    退保及投保薪資調整處理。
四、事業單位、公司行號、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保險費之
    計算。
五、事業單位、公司行號、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納保違法
    之查處。
六、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者之納保、計費及
    違法之查處。
七、投保單位保險費繳款單之開單及寄發。
八、未投保單位之催保及違法之查處。
九、各級政府每月應補助各類被保險人保險費之計算及通知撥付。
十、其他有關納保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