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計畫補助人力資格及績效標準如下: (一)本計畫係運用就業服務員辦理各項措施,其進用資格及薪資依身心 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第七條規定及本署暨 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力之業務輔導員標準辦理。 (二)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應完成之年度績效,依所提計畫核定之就業服 務員人數乘以十五至二十五計算。 前項人員自到職日起,地方政府應督導承辦單位為其投保勞工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金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