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因應高雄石化氣爆災害就業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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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人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代發或發給津貼或補助,並為進用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
      康保險,如依法不能參加勞工保險,應代為投保職業災害勞工保險
      。
(二)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於發給津貼或補助時
      扣繳稅款。
(三)按月或按日檢送工作津貼或補助及其他費用之原始憑證或表冊,向
      本部或勞工局辦理經費請領及核銷事宜。
(四)進用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