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因應高雄石化氣爆災害職業訓練協助計畫 (民國 103 年 08 月 2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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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事業單位辦訓及提供勞工參訓津貼: 
(一)事業單位所提經分署核定之訓練計畫,補助額度中小型事業單位以
      新臺幣九十五萬元為限;大型事業單位以新臺幣一百九十萬元為限
      。 
(二)事業單位所屬勞工於無法出勤之時段內參加前開事業單位辦理之訓
      練課程,或分署專案核定之自辦或委辦訓練課程,得依實際參訓時
      數申請補助訓練津貼,每人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一十五元,最高
      補助一百小時。 
(三)其他有關訓練計畫之審核、執行、查核、補助、處分等事項,適用
      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