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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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方政府之任務:
(一)規劃辦理在地化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二)研提年度計畫,提編預決算;申請經費補助、辦理請撥及結報。
(三)執行及督導本計畫業務。
(四)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審查及督導管控訓練單位經費撥付事宜。
(五)函送人員僱用名冊至分署核定。
(六)就辦理評鑑或考核優良之專業人員,得表揚及獎勵。
(七)其他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