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第 6 條
評核以書面報告審查為原則,並得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機關(構
)或所管轄目的事業之事業單位及地方主管機關進行實地查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