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為媒合及審查贊助案件,應成立贊助平臺審議小組,置委員七人,任
期為二年,由本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
人,一人為執行秘書:
(一)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代表一人。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代表一人。
(三)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代表三人。
(四)專家學者二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執行秘書襄助召集人綜理有關業務;相關幕僚作業,由本部勞動力發
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擔任。
贊助平臺審議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之專家學者,
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