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第 6 條
型式驗證機構監督驗證合格產品,應依產品類別,指派適當專業人員於產
品之生產廠場或倉儲場所執行下列事項。但製程監督之執行地點,以生產
廠場為限:
一、產品實體監督:包括取樣檢驗及查核產品之產銷資料。
二、製程監督:包括對生產廠場有關原物料、零組件之管理,及半成品、
    成品之檢測,檢視生產廠場之產製品與原型式驗證合格品,應持續維
    持安全規格之一致性。
前項監督,型式驗證機構應製作產品監督紀錄,並妥存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