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百零四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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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表揚活動及方式如下:
(一)表揚時間:由本部於一百零四年五一勞動節前舉行表揚活動。(暫
      訂)
(二)表揚地點:由本部洽適當場所辦理。
(三)獎勵:每人頒發獎座一座、當選證書一紙、紀念品一份及獎勵金新
      臺幣一萬元整(暫訂)。
(四)其他獎勵:
      1.呈請  總統召見嘉勉。
      2.國內或國外參訪(參訪地點由本部決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