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前條顧問機構條件者,得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二),並檢附下列文件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一、依法設立登記或執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前款設立登記之營業處所,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取得 G2 使用類組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 三、顧問人員名冊(如附表三)及其資格證明文件(如附表四)影本。 四、具結符合前條第三項規定之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申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