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者或輸入者應依其新化學物質之登記類型,按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技 術指引及登記工具,繳交評估報告,申請核准登記。 前項申請核准登記之類型及應繳交評估報告之資訊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標準登記,如附表一。 二、簡易登記,如附表二。 三、少量登記,如附表三。 新化學物質之製造者或輸入者,已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由中央環 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登錄時,得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