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 6 條
製造者或輸入者應依其新化學物質之登記類型,按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技
術指引及登記工具,繳交評估報告,申請核准登記。
前項申請核准登記之類型及應繳交評估報告之資訊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標準登記,如附表一。
二、簡易登記,如附表二。
三、少量登記,如附表三。
新化學物質之製造者或輸入者,已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由中央環
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登錄時,得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登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