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 6 條
第四條所定每五年應實施製程安全評估,其期間分別依下列各款所定之日
起算:
一、依本辦法規定完成製程安全評估,並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之日。
二、於本辦法施行前,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審查合格,取得
    審查合格之日。
三、於本辦法施行前,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規定,完成製程
    安全重新評估之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