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46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 6 條
當地主管機關及金融機構查詢、取得、處理及利用之必要資料,僅得作為 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之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前項金融機構查詢之必要資料於其使用目的達成後,應即銷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