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經指定辦理特定檢查項目檢驗之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檢驗機構),由 本部公告之。 指定辦理特定檢查項目之有效期間與認證有效期間相同。 指定檢驗機構擬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後繼續辦理者,應於屆滿前九十 日,依前二點規定重新申請指定。 指定有效期間屆滿,且未經本部重新指定者,指定檢驗機構不得再辦 理特定檢查項目之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