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作業環境監測機構管理手冊之內容及記載事項規範 (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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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監測機構之組織與管理,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應具組織架構,並清楚標示各主要人員之職務內容與權責。
(二)應指派一位在其運作上具相應資格與經驗之專職人員,負責依標準
      執行監測。
(三)應至少每年監督監測人員之能力一次,包含人員能力是否符合相關
      法規、方法及程序之要求。監督人員應由熟悉方法及程序、監測目
      的及監測結果且具能力之人員擔任,以提供有效之監督。監督紀錄
      應予保存。
(四)應敘明各類職位,職務說明書應包括對教育、訓練、技術知識及經
      驗之要求。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